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1号
原告:***,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