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民初20919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