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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民初20919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