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485号
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远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波,男。
被告:苏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照明有限公司、**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同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怡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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