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975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雅芳
书 记 员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