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普(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486号
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3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远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普(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C段5楼501室T座。
法定代表人:陈静华,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东岸北路275号A幢。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领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8号研发中心二层206(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程小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普(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武汉领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