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68号
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09民初17393号】,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苏0509民初4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鉴于***和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均不服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2552号仲裁裁决书,故本院(2022)苏0509民初468号案件应并入案号(2021)苏0509民初17393号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509民初17393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