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财保205号
申请保全人:昆山乐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路1288号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3号馆二层2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胜近。
被申请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
申请人昆山乐昂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乐昂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乐昂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416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