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金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德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汽车站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登金,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孙明菊,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德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社区一组2-1号。
法定代表人:蔡百花。
济南金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德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2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6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金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启峰
审判员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同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