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3068号
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7-13楼。
负责人:张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 烨
审判员 李林娴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