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5440号之一
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福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一丹,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福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韩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