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03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财产;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下房屋:坐落于振兴区港湾街26号五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XXXXXX、20090XXXXXX、2009072XXXXXX、20090XXXXXX、20090XXXXXX)、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X区X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XXXXXX)、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坝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XXXXXX)、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XXXXXX)、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XXXXXX)、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顺天村浪头港三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XXXXXX、20090XXXXXX、20090XXXXXX);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丹东国用(2009)第061XXXX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时无法处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