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89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高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7-13楼。

负责人:张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洪德文(实习),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西尔特公司向中交厦门分公司交付的橡胶护舷的数量。一审期间,西尔特公司提交了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中交厦门分公司否认收到相关增值税发票,并对送货单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二审期间,西尔特公司补充提交了双方往来传真、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对交货的事实予以佐证,并申请对现场的橡胶护舷安装数量进行勘验。鉴于本案事实争议较大,希尔特公司二审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申请现场勘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以利公正判决,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5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柯艳雪)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玉 梅)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