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高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7-13楼。
负责人:张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洪德文(实习),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西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厦门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柯艳雪)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玉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