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681号
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盛·紫苑江岸5栋1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火车站西昌土南路。
法定代表人:辛振涛。
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雍 家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