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0135号
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盛紫苑江岸5栋1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火车站西昌土南路。
法定代表人:辛振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