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9365号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2栋9号楼2层202房间。
负责人:何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宇,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火车站西昌土南路。
法定代表人:辛振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