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782号
原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火车站西昌土南路。
法定代表人:辛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辽宁盛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