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493号
原告: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南星片区扩展A区。
法定代表人:苏承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军,福建昆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州中嘉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18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洪碧清。
原告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嘉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万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