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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962号 申请人:***,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5445484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费县支行,账号:1610********的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费县支行,账号:1610********的存款19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