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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6553号
原告: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和平路与自由东路交汇处东周街A1-1。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杨文笑,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恵京艳,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建伟,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山东吉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执行董事。
原告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杨文笑与被告王建伟、***、山东吉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文笑、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杨文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杨文笑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费县千合助力投资有限公司、***、杨文笑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翠
书 记 员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