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济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4317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544548420。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1号楼1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48501476。
法定代表人:王素芬,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100万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善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全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