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财保46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郑一成,李金,山东钜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乙,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鲁1325财保4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部分金融机构中的存款14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如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邱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