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财保468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郑一成,李金,山东钜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
法定代表人:梁乙,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常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