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3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
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鳌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云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