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18670号
原告:河北金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
法定代表人:李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金桥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住所地**京市**城区。
原告河北金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河北金桥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150.1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线缆,单价以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为准,货款共计202242.06元。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53000元。2017年1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150.1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虽然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区,但其自2002年开始在北京市顺义区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在顺义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汪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