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12号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住所地雄县旅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D5BF0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东怡外国。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0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