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财保8号

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

住所地:雄县旅游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东怡外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D5BF0H。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