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住所地雄县旅游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D5BF0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东怡外国。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做出的(2021)冀0638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