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29号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地址:河北省雄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解放电影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4057507580,地址:太原市解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红。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解放电影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8元,由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