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长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