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长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