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502执21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8277988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68790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22辆,均在另案[(2019)宁0502执2205号]中被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20)冀11执82号,执行标的15998.0167万元],本院已向该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该院(2020)冀11执82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件款8346778元,但因尚未执行到位,故暂无法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公司档案(另案)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书记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