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3192号之一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被告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17-3-1地块,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管辖区域内。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虽辩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为乐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产品欠款协议书”虽约定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但乐清市并非与涉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涉案“产品欠款协议书”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我院并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亦明确列明合同签定地点为:昆明(买方办公室),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铭
法官助理*璐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