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7执17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履行本院(2018)苏0117民初字第436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565622元的义务,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案件具体状况。本案作为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其主要资产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拍卖成交且无剩余价款分配,本院及申请人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亚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债务,有数起案件在本地及外地多家法院执行,且之前其名下厂房等固定资产因拖欠银行账户贷款已被另案拍卖成交,拍卖款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优先债权,故不存在参与分配的可能性。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暂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查控、调查材料、拍卖公告及成交确认书、案款拨付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117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杨庆审判员朱波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