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绿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844号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绿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久兴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被告石家庄绿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平南路81号)。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管辖区域内,原告东盟电气集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虽辩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为乐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虽约定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并非与涉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涉案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我院并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关于是否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案认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石家庄绿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石家庄绿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实际办公地址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但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