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临湘市胜龙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401号
原告: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胡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湘市胜龙水厂,住所地:临湘市坦渡乡永和村。
负责人:余树林,该水厂经营者。
原告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湘市胜龙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21日,原告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