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3民初4751号 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牛路与肥梁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海园南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塑料公司)与被告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道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谊塑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道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谊塑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祥道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0228元及利息;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1月起,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格栅,后经对账原告共交付862488元的货物,被告支付65226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特具状起诉。 被告祥道建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签署的企业(个人)往来对账单一份;2、2019年11月21日销售清单一份;3、2019年12月30日销售清单一份;4、2020年9月14日销售清单一份;5、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宗九份;5、2020年1月7日加工定做合同一份;6、被告祥道建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自2019年多次发生格栅买卖关系。2022年6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价值862488元的货物,已付款652260元,尚欠210228元未付。2022年9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进行调解。 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按剩余货款2002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主张利息损失。 另查明,被告祥道建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股东。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祥道建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合同、销售清单、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20022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货款利息,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祥道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00228元; 二、被告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货款2002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被告重庆祥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 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