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6588号
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孙牛路与肥梁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银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柱,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石海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倩倩
书 记 员 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