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28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牛路与泰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银堂,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
本院(2019)鲁098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19)鲁0983执保3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