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89号
原告: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国泰大厦4楼C座。
法定代表人:陈温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铭,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西路11号407。
法定代表人:方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鑫,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牛路与肥梁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银堂。
原告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瑜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