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1114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7号香岛大厦401甲乙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58533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环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604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光明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光明环保公司支付***社保费用51887.24元;2.诉讼费由光明环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3月19日到光明环保公司处从事制作橡胶围油栏的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光明环保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自行缴纳本应由光明环保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1887.24元。***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环保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51887.24元,仲裁裁决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光明环保公司辩称,一、光明环保公司与***之间已签署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光明环保公司向***支付各类补偿款项合计20000元,和解协议履行后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2号裁决书即视为履行完毕,***自愿放弃裁决书确定的其他权利,双方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项不再发生效力,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主张社会保险的诉求缺乏请求权基础,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主张的社会保险损失并不存在,即使光明环保公司应当为***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社会保险缴纳的诉讼主体应当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的起诉主体。三、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中心补缴解决,***完全可以通过退出个人灵活就业后光明环保公司再行缴纳,***的诉讼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综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曾因向光明环保公司追索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纠纷,经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2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光明环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待岗工资。双方未对该裁决书提起诉讼。2021年1月4日双方签订《履行和解协议书》,就该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达成履行和解。
202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光明环保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51887.24元。2021年11月9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604号裁决书,裁决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开立、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垫付费用、费用发放等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向光明环保公司主张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