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338号
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7号香岛大厦401甲乙室。
法定代表人:徐述铎。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悦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