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2242号
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徐述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亮,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