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述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斯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斯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7453.80元及利息,执行费9175元。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宏根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胶龙1船舶,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2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