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某某、青岛永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4042号
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述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松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俊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友,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光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巧凤
书 记 员  高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