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401号
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75314F。
法定代表人:***,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982225L。
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展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交纳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