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81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8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有账户信息,余额不足,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车辆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