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边东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神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秋梅,职务:总经理。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065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8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委托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他,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飞飞
审判员 王铁峰
审判员 张孝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