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1028号
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边东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桢,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美景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北台临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公司职员。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景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振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