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法定代表人:边东福。
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9670655583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神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阎吉英
本院在执行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子***辉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31.00元(其中本金106500元,案件受理费1215元,执行费151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