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3210号
原告:陕西智华盛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尔军。
被告: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宝波。
被告:韩城市合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敏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华盛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韩城市合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智华盛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智华盛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师青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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